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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等部门今天发布《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微博实名制对打击虚假欺骗信息,加强对微博的规范有重要意义,也是势在必行。不过,实名制在推进过程中也应注意循序渐进。

首先是时机问题。微博虽然影响力日益增强,但相对而言仍然是互联网的新生事物,整体来看尚未发展到成熟阶段。在这一时期出台管理规定,增加用户进入门槛,会对微博反映民意、汇聚民智,信息传播、服务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产生一定的制约和阻力。

而且这一新规需要相关网站在三个月内完成对用户的规范。从实际情况出发,这个时间限制过于紧张,多数企业并不具备完善执行的技术储备。在新规推进过程中,如果忽略更多方面的综合因素,仓促上马实名制有可能产生弊大于利的结果。

比方,如何切实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受到良好保护。这一问题将随着实名制的出现而愈发突出,在相关法规和配套政策尚未到位的前提下,现阶段推动实名制恐怕难以取得理想效果,反而有可能因此引发更大的安全风险隐患。

附: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微博客服务的发展管理,维护网络传播秩序,保障信息安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和微博客用户的合法权益,满足公众对互联网信息的需求,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及其微博客用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促进微博客的建设、运用,发挥微博客服务社会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 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坚持诚信办网、文明办网,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五条 本市制定微博客服务发展规划,规定开展微博客服务网站的总量、结构和布局。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前,依法向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

  第七条 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微博客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二)根据微博客用户数量和信息量,确定负责信息安全的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三)落实技术安全防控措施;

  (四)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严禁泄露用户信息;

  (五)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揭露制度,及时公布真实信息;

  (六)不得向未经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网站提供信息接口;

  (七)不得制造虚假的微博客用户;

  (八)对传播有害信息的用户予以制止、限制,发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管理工作。

  第八条 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制度,对微博客信息内容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进行监管。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的,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不得以虚假、冒用的居民身份信息、企业注册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进行注册。

  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保证前款规定的注册用户信息真实。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利用微博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市通信管理部门、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微博客发展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网络媒体协会、网络行业协会、通信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微博客行业自律制度,指导网站建立健全微博客服务规范,并对网站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新闻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市通信管理部门、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网站和微博客用户,由市人民政府新闻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市通信管理部门、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公布前已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向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申办有关手续,并对现有用户进行规范。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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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亮

刘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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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I互联网研究院院长,闪聚创始人,新媒体天使会创始人兼合伙人。资深互联网人士,知名营销、传播专家。多家上市公司顾问。计算机学会委员,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委员。西南交通大学计算机硕士。IT名博,访问量超过千万。主要著作有《智胜江湖:创业取舍经》、《第三浪-互联网未来与中国转型》等。曾任大度咨询副总裁、互联网实验室总裁、红麦软件(soften.cn)总裁等。 【速写】 刘兴亮,山西吕梁人氏,现定居北京。 性情如家乡的黄土般纯朴, 性格若家乡的枣树般坚韧, 经历像家乡的黄河般沧桑。 好酒,三杯两杯不醉; 喜友,十个八个不少。 无它,性情耳! 【素描】 年未六十,貌似六十,心态逾六十。 心智呢?时而六十,时而十六。 【联系】 QQ:27739831 MSN:htdsd@msn.com Email:xlliu@vi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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