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Sophia Sun(微信公众号:刘兴亮时间)
近日,小说《匆匆那年》及番外与网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由北京知产法院二审审结,判决网剧出品方赔偿小说作者100多万元并赔礼道歉。
《匆匆那年》一案虽已审结,但是其相关法律探讨却不能太匆匆。该案反映了著作权法中三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
1 人物名称是否单独构成作品?
人物名称一般单独不构成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这点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审理指南》2.5中已明确规定。
法院在《匆匆那年》一案中也认定,方茴等五个主要人物名称不构成作品,人物名称无法相对完整地表达作者的独创性思想,无法实现作品的基本功能。
此前,在金庸起诉江南《此间的少年》照搬原作品中经典人物名称诉讼中,法院也认定,脱离了具体故事情节的人名等单纯要素,难以构成具体表达。换句话说,同人作品如果没有提及、重述、回顾原著具体情节,没有具象相似就不侵犯原著的改编权。
这就是著作权法最基本的原理: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实务应用。
首先,著作权法不保护主题思想、通常理念,保护的是思想的具体表达;其次,要判断是否构成作品,理论核心看是否具有独创性,虽然有些作品名称、人物称谓还是具有独创性的,如《匆匆那年》、《射雕英雄传》、《鬼吹灯》、梅超风、郭靖、胡八一等,但司法实践之所以不认定成作品,还是因为字数少,信息少,表达过于简单而难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2 对原著的延续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网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是出品方在拍摄了网剧《匆匆那年》之后又拍摄的后传网剧,除了人物名称、几个闪回之外,内容表达与原著完全不同,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不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之前不久,《鬼吹灯》原著作者诉电影《九层妖塔》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也在同一法院终审判决,法院认定电影《九层妖塔》侵害了原著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者相同之处是电影出品方均取得了涉案小说的改编权和摄制权,不同之处在于《匆匆那年:好久不见》网剧是在已有网剧的基础上进行后续再创作,没有歪曲篡改原著,没有给原著作者造成负面评价,而《九层妖塔》的故事情节、人物设置、故事背景均与小说相差甚远,严重脱离原著作者的理念和主题思想,构成对小说的歪曲、篡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审理指南》4.8规定,判断是否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获得授权、被告对作品的改动程度、被告的行为是否对作品或者作者声誉造成损害等因素。
换句话说,上述规定的意思就是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由法官自由裁量。
在影视剧创作时,对原小说进行改动实属必然,但改编、改动必须是必要的改动,不能超出原有作品原有表达,基于此,我认为网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虽然不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但构成侵犯改编权,高鹗续写《红楼梦》的行为要是放在今天,肯定是侵犯曹雪芹改编权的。《匆匆那年》小说主要讲述几个主人公的大学生活,《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主要讲述了几个主人公大学毕业以后的故事,故事脉络发展有延续性,与原著一脉相承。
3 网站传播影视剧是否侵犯原著(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定,搜狐公司在明知相关各方就《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内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仍通过搜狐网站传播该剧,使用户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剧的同时,亦获得了《匆匆那年》小说“番外”中的涉案内容,与网剧出品方共同实施了侵犯王晓頔就小说“番外”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我认为,在网剧已侵犯原著改编权的前提下,再认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妥。因为原著文字内容已通过改编行为以网剧的形式表现出来了,文字内容并没有直接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给读者或用户。
搜狐没有直接传播原著文字作品,搜狐播放的网剧,是对网剧的传播行为。该行为是对网剧出品人侵权的一种帮助侵权行为,帮助扩大了侵权后果,搜狐应承担的是改编权侵权的共同责任。
若播放影视剧也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视频网络平台在引入影视剧集时,除了要审查改编权、摄制权外,还得审查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获得授权,这是对视频网络平台施加的不合理的过重的义务。
本文作者:Sophia Sun,供职于北京嘉东律师事务所,邮箱:sophialawyer@163.com